依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告诉》(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开展变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署理购电作业的告诉》(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省开展变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告诉的告诉》(浙发改价格〔2023〕139号)、《省开展变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开展变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署理购电作业的告诉〉》(浙发改价格〔2023〕99号)、《省开展变革委关于清晰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部分费用猜测及清算相关事宜的函》(浙发改价格函〔2023〕301号)、《2024年浙江省电力商场化买卖计划》(浙发改动力〔2023〕311号)、《省开展变革委 浙江动力监管办 省动力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浙江省电力商场化买卖相关作业的告诉》 (浙发改动力函〔2023〕611号)、《省开展变革委 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逐渐优化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告诉》(浙发改价格〔2023〕316号)、《省发改变革委 浙江动力监管办 省动力局关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履行有关事项的告诉》(浙发改价格〔2023〕326号)、《浙江动力监管办关于清晰浙江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确定及查核等有关事项的告诉》(浙监能商场〔2023〕17号)、《省开展变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方针有关事项的告诉》(浙发改价格〔2024〕21号)、《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报备署理购电价格猜测机制的函》(浙电函〔2022〕169号)等文件要求,经报省开展变革委存案,我公司就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署理购电价格有关事项做公示,详见《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5月署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的公告》。